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 199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 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