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六)建设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及平台。整合、开发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形成科技信息资源库,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市)互通的科技信息服务网,推动各县(市)建立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面向基层、资源丰富、运行规范、使用便捷、具有统一服务标志的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及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基层科技信息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设计、分层实施”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设计、标准制定、资源整合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将其列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确保资金投入;广泛动员、全面推动,营造有利于基层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好试点和全面建设工作,同时要注重队伍建设,建立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按照“健全机构、加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的要求,提高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县域科技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二是加强科技管理与统筹协调,集成、整合各方科技力量和资源,推动县域科技创新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行业科技进步;三是组织县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科技奖励等,抓好科技示范和引导;四是充分发挥科技公共服务职能,在技术、项目和科技人才引进及科技招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抓好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别是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五是做好科技普及与科技培训工作,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
  (八)优化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环境,激发基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完善和创新人才政策及措施,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在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精神,切实落实收益分成、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分配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在研究与开发、成果推广以及产业化等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和吸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基层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创业;引导和帮助志愿者到基层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基层科技人员先进事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九)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县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要求,把科技投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县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应当逐步增加,并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开辟渠道,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经费投入,支持科技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科技基础条件,特别要重视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市)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在地方支持的基础上,专项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和基层科技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做好统筹协调,避免科技资金与其他资金重复交叉使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活动开展小额信贷等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到县(市)科技发展。要规范县(市)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科技资金,确保科技投入的安全、高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