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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3、公布复查结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结果进行公示。煤炭矿山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重新组织核定并及时公布复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生产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对新建煤炭矿山企业要及时核定。

  二、从严考核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加强煤矿储量动态监管。煤炭矿山企业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在每年12月31 日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审查后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核定煤炭矿山企业当年动用的资源储量和采出量。

  (四)明确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方式。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测算公式为:实际开采回采率=(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100%。有多个采区开采同一个煤层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井的采区总回采率,测算公式为:采区总开采回采率=(各采区实际开采回采率与其动用资源储量乘积的和÷各采区动用资源储量之和)×100%。对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测算实际开采回采率。

  (五)规范实际开采回采率管理。征收补偿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没有实行分级征收的地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煤炭矿山企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考核和测算工作。

  三、强化煤炭矿山企业补偿费征收

  (六)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采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实际开采回采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测量等办法进行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

  (七)严格计征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执行,需要煤炭矿山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第九条执行。计算的补偿费数额为应征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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