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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必须严格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强化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 号)的要求,现就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

  (一)严格复查标准。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进行。凡已确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重点复查是否与经过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相符合。改扩建的矿井,是否与改扩建后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相符合。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井)设计的,参照《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办法》(1998年煤炭工业部第5号令)进行核定。

  (二)规范复查程序。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煤炭矿山企业填表。采矿权人如实填写《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包括采矿权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核定生产能力、设计采煤方法、设计采区回采率及依据等。

  2、严格复查。《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由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对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县(市)、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回采率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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