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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农户收入上半年预报方案》的通知

  05.林业收入: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是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06.牧业收入:牧业是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1)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2)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3)动物屠宰及死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用为收入计算。计算畜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07.渔业收入:渔业是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蟹、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获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08.第二产业收入: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是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区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缫丝、药材加工等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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