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有无开“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多收药费,以及采取重复检查、不合理检查等形式乱收费的;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检查收费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防疫药品价格是否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执行;
(四)卫生、医药、价格等部门是否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原则要求调整、归并了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收费标准,有无不按规定审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五)药品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方式:这次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重点单位及重大问题将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同时还将对去年检查处理过的单位和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鉴于近年来已连续多年在全国开展过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在安排今年检查时,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选择若干影响大的医疗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重点,采取下查一级、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案件的检查处理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加价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去年检查中存在重大价格违法问题单位的检查。
检查时间:2005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份为部署和试点检查阶段,各地要将有关检查工作的安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11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份为处理和总结阶段。 12月31日以前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并加强与纠风、卫生、医药等部门相互间的协调与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上报。
(二)要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以及试点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办案水平,并要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三)各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刁难、抵制检查的单位要依据《
价格法》进行处罚。对有禁不止、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