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委决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3、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有无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以及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乱加价、乱收费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