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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第七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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