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减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章 了解与初步评估内部审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内部审计工作,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条 有效的内部审计通常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并缩小实施审计程序的范围,但不能完全取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内部审计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没有任何作用。
第十一条 当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审计的职能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评估结果,确定在实施风险评估以及修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是否利用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在了解内部审计并对其进行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重要因素:
(一)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及其对客观性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有的职业关注。
第五章 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当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尽早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五条 如果内部审计工作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考虑的一项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预先就下列事项与内部审计人员协调:
(一)审计工作的时间;
(二)审计覆盖的范围;
(三)重要性水平;
(四)拟确定的选取样本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工作的记录;
(六)复核与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并了解所有引起内部审计人员关注、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