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提及的审计程序仅适用于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活动,不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情况。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
第五条 虽然注册会计师对发表审计意见以及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独自承担责任,但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和管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内部审计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一)监督内部控制;
(二)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评价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政策、指示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