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联合审计;
(二)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不重要;
(三)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
当多个本身不重要的组成部分累计起来变得重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本准则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第四条 当主审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将如何影响审计。
第二章 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工作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担当主审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