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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和使用管理层声明,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获取适当声明。

第二章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责任的认可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认可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并且已批准财务报表。
  在获取此类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查阅治理层相关会议纪要、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三章 将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

  第五条 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管理层对其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要求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可仅限于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对声明事项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认可其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的责任;
  (二)管理层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考虑,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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