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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下列两类期后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二章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均已得到识别。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实施旨在识别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事项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一)复核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建立的用于确保识别期后事项的程序;
  (二)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举行的会议的纪要,并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时询问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认为必要和适当,还应当查阅预算、现金流量预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四)向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和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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