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时对财务报表中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首次接受审计,或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账户余额。期初余额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上期采用的会计政策的结果。
第四条 对首次接受委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
(一)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二)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三)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在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运用的会计政策;
(二)上期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如果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三)账户的性质和本期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期初余额对于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初余额是否反映上期运用恰当会计政策的结果,以及这些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