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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就管理层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条 管理层有责任识别、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可能导致与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和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的存在和披露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由治理层和管理层提供的所有已知关联方名称的信息,并针对信息的完整性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复核以前年度工作底稿,确认已识别的关联方名称;
  (二)复核被审计单位识别关联方的程序;
  (三)询问治理层和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四)复核投资者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从股权登记机构获取主要投资者的名单;
  (五)查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
  (六)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所知悉的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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