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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失效]

第三节 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以印证被审计单位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
  如果运用管理层的假设进行独立估值,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的规定评价管理层的假设。
  注册会计师也可另行设定假设,而不使用管理层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仍应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据此确定另行设定的估值模型是否已考虑管理层估值模型所含的重要变量,并与管理层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比较及评价重大差异。
  第四十三条 在对公允价值进行独立估值时,注册会计师仍应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数据实施审计程序。

第四节 考虑期后事项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表期末存在的一些情况在财务报表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期后的公允价值信息可能仅反映期后发生的事项,而不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当评估与这些期后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评价审计程序实施的结果

  第四十六条 在最终评估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及其与执行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一致性。

第七章 管理层声明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获取管理层的书面声明,包括这些假设是否恰当地反映管理层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而采取特定措施的意图和能力。
  第四十八条 管理层的声明取决于公允价值的性质、重要性和复杂性,通常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层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包括相关的假设)的适当性及运用这些方法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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