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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失效]

  第二十条 如果管理层选定了某种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如果得到一贯运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的变更,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如果管理层变更了估值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是否能够充分说明变更后的估值方法提供了更为适当的计量基础,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其所处环境的变化能够支持其变更估值方法。

第四章 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果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专家的工作能够满足审计的需要,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对公允价值定义的理解和确定公允价值拟使用的方法,是否与管理层的理解和方法一致,是否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这些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和合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第五章 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相对简单,也可能非常复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上可能存在很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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