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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失效]

  (四)依赖服务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计量或支持计量数据的范围;
  (五)在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时,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六)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
  (七)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记录;
  (八)在形成和运用假设以及监控假设的变化时,管理层采用的方法;
  (九)估值模型及相关信息系统的更改控制和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对估值模型中使用数据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可靠性的控制。
  第七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八条 当确定与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允价值计量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可能影响能够实施的控制活动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评价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和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评价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适当,对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披露,应当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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