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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

以及相关控制活动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从事公允价值计量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信息技术在计量过程中的作用;
  (三)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账户或交易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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