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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失效]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该风险受会计估计计算的复杂性的影响;
  (二)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的了解与评价;
  (三)会计估计在财务报表中的重要性。
  第十七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以前期间作出的会计估计与其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获取有关会计估计程序和方法总体可靠性的审计证据;
  (二)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会计估计公式;
  (三)评价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已经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适当调整或披露。
  第十八条 重要的会计估计通常需要取得管理层的复核和批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复核和批准是否由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执行,并在支持作出会计估计的书面文件中留下证据。

第四章 运用独立估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作出独立估计或从其他渠道获取独立估计,并与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当运用独立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独立估计依据的数据、假设和使用的公式,并针对计算过程实施审计程序。

第五章 复核期后事项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审计完成之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估计提供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交易或事项的复核可能减少甚至取代对管理层形成会计估计过程的复核和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或取代在评估会计估计合理性时运用的独立估计。

第六章 评价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对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会计估计是否与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相一致作出最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影响作出会计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数据的重大期后交易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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