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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估计的审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估计,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应概念一致。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应当对其作出的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负责。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被审计单位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会计估计通常是被审计单位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确定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二章 针对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特定环境下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并在必要时是否得以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相关控制活动,下同)的了解,有助于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七条 在审计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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