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19%
韩国公司
1.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rporation) 25%
2.其他韩国公司 119%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
调查数据显示,日本和韩国两国是世界上主要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国,是向中国出口的主要国家,应诉方也表明其进口量占中国进口的大部分且其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进口同类产品的比例超过3%,倾销幅度均大于2%。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可以忽略不计或微量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
调查机关根据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的调查,认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虽然不同,但是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物理特点及用途无差异,具有可替代性;且生产及销售条件相同,具有竞争性。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申请人根据中国海关相关税号下的逐笔交易资料,按照日本、韩国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出口到中国的价格进行筛选的方法,推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本案日本和韩国部分生产商/出口商,对申请人推算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提出异议。调查机关对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予以了充分考虑。但应诉方并没有与调查机关充分合作。虽经调查机关敦促,最终只有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回答调查机关的问卷。由于应诉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以致调查机关不能从应诉方获得进口被调查产品完整准确的信息来判断其所提供进口数量的准确性。调查机关在与日本驻华使馆的两次约见中,均指出被诉企业不合作的影响,但没有得到日方的积极回应。
来自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用户企业的信息表明,其所提供的进口数量与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非常接近;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日本和韩国承认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进口的绝大部分,综合以上信息印证了国内产业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准确性。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口数量数据是依据中国权威的海关统计推算的;结论符合中国下游产业的消费能力。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由于应诉方只有一家提供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且与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差距不大,而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价格信息更全面、更完整。所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口价格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信息。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1年进口2222吨,2002年的进口1156吨,同比下降48%;2003年进口2531吨,同比增长119%;2003年上半年进口800吨,2004年上半年进口1846吨,同比增长131%。
除2002年由于被调查产品的某主要供应商受意外因素的影响减产,导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骤减外,其他年份持续保持增长。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按申请人提供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计算,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呈增长趋势,2002年的市场份额为46%,2003年的市场份额为61%,2004上半年的市场份额为64%。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较高,对国内市场一直保有很强的影响力。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申请人提供的来自日本和韩国两国的被调查产品平均进口价格呈下降趋势,2002年同比增长84%,2003年同比下降15%,2004年上半年同比下降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