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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依法查处取缔的非法车辆改装单位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为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一是要明确整顿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要报总局备案(总局的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二是要加强整顿情况的请示报告。需总局明确或协调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各地工作机构、贯彻部署情况要在2006年6月10日前报总局,全年的工作总结要在2007年1月15日前报总局。工作总结应附《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二)。总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网》上公布报送情况。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过程中,积极研究专项整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与经济户口、属地和企业信用分类等现行企业监管制度的结合,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手段,实现各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为督促各地整顿工作切实、深入开展,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一、《国家工商总局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略)
     二、《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               │单位  │当年数量   │专项整顿以来数量  │
├─────────────────┼────┼───────┼──────────┤
│参加治超站点联合执法       │人次  │       │          │
├─────────────────┼────┼───────┼──────────┤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执法行动     │次   │       │          │
├─────────────────┼────┼───────┼──────────┤
│检查经营户            │户   │       │          │
├─────────────────┼────┼───────┼──────────┤
│查办案件             │件   │       │          │
├─────────────────┼────┼───────┼──────────┤
│查获改装汽车           │辆   │       │          │
├─────────────────┼────┼───────┼──────────┤
│查获改装摩托车          │辆   │       │          │
├─────────────────┼────┼───────┼──────────┤
│取缔无照经营户          │户   │       │          │
├─────────────────┼────┼───────┼──────────┤
│查处超范围经营户         │户   │       │          │
├─────────────────┼────┼───────┼──────────┤
│吊销营业执照           │户   │       │          │
├─────────────────┼────┼───────┼──────────┤
│罚没金额             │万元  │       │          │
├─────────────────┼────┼───────┼──────────┤
│案件回查             │件次  │       │          │
├─────────────────┼────┼───────┼──────────┤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线索      │件   │       │          │
├─────────────────┼────┼───────┼──────────┤
│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件   │       │          │
├─────────────────┼────┼───────┴──────────┤
│登记在册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  │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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