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对依法查处取缔的非法车辆改装单位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为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工作的领导,并做好情况上报工作。一是要明确整顿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要报总局备案(总局的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见附件一)。二是要加强整顿情况的请示报告。需总局明确或协调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各地工作机构、贯彻部署情况要在2006年6月10日前报总局,全年的工作总结要在2007年1月15日前报总局。工作总结应附《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二)。总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网》上公布报送情况。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开展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的过程中,积极研究专项整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与经济户口、属地和企业信用分类等现行企业监管制度的结合,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手段,实现各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为督促各地整顿工作切实、深入开展,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一、《国家工商总局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略)
二、《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车辆非法改装整顿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 │单位 │当年数量 │专项整顿以来数量 │
├─────────────────┼────┼───────┼──────────┤
│参加治超站点联合执法 │人次 │ │ │
├─────────────────┼────┼───────┼──────────┤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执法行动 │次 │ │ │
├─────────────────┼────┼───────┼──────────┤
│检查经营户 │户 │ │ │
├─────────────────┼────┼───────┼──────────┤
│查办案件 │件 │ │ │
├─────────────────┼────┼───────┼──────────┤
│查获改装汽车 │辆 │ │ │
├─────────────────┼────┼───────┼──────────┤
│查获改装摩托车 │辆 │ │ │
├─────────────────┼────┼───────┼──────────┤
│取缔无照经营户 │户 │ │ │
├─────────────────┼────┼───────┼──────────┤
│查处超范围经营户 │户 │ │ │
├─────────────────┼────┼───────┼──────────┤
│吊销营业执照 │户 │ │ │
├─────────────────┼────┼───────┼──────────┤
│罚没金额 │万元 │ │ │
├─────────────────┼────┼───────┼──────────┤
│案件回查 │件次 │ │ │
├─────────────────┼────┼───────┼──────────┤
│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线索 │件 │ │ │
├─────────────────┼────┼───────┼──────────┤
│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件 │ │ │
├─────────────────┼────┼───────┴──────────┤
│登记在册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 │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