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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它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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