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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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