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限制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决定
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会的监管要求,你公司虽按照整改计划归还了部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目前仍然存在较大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我会决定对你公司提出批评,责令你公司追究整改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
证券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2006年5月8日起,对你公司采取以下限制业务措施:
一、暂停你公司的保荐、承销业务;
二、暂停受理、批准你公司新业务,暂停批准你公司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你公司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