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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2日)废止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2001]1354号)


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云计价检[2001]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了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对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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