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储运场地证明:
1、储煤场地: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铁路货场:提供由铁路部门(运煤车站)出具的标明货场、货位位置和数量的平面图。如是租赁货场、货位,应提供与铁路部门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是租赁非铁路部门的货场、货位,应提供规范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拥有货场、货位所有权的证明。
(九)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煤炭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一)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职工从事煤炭计量工作、质量检验工作,数量与企业煤炭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上岗资格证书。需附企业与煤炭计量、质检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以变更前原企业名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请示文件,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变更企业名称的正式批复文件。应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以及本企业依照《
公司法》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者决定。
同时,需附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原公司单纯改名为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原公司解散,变更为吸收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完成变更登记的吸收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原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新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合并前的原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同时,需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报纸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
5、以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申报材料
--注册资本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储煤场地证明;
--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具体要求按照本规范“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之(五)至(十一)。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1、由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4、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变更企业地址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企业地址的正式请示文件,应讲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由申请企业按照附件二、三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
3、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变更企业地址的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变更企业地址的文件。
4、提供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的详细通讯地址。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拥有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变更企业地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