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区、市)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不能履行供药责任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依法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格。
四、各省(区、市)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五、国家局将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定点批发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布。
附件: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2.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点应报送的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一、全国性批发企业
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各设立1家全国性批发企业,且全国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产权关系或者同属于一个母公司。
二、区域性批发企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销售额连续三年在500万元(指销售给医疗机构含税价,以下同)以上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不超过3家,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家,100万元以下的可设立1家。
鉴于重庆市地域和交通状况的特殊性以及现有麻醉药品供应状况,重庆市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应不超过18家,其中市区不超过2家。
附件2:
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储存点应报送的资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三、全国性批发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设立储存点的,还应提供明确双方责任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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