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龙江、吉林、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我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首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自1999年4月23日起,我局正式受理品种权申请。为确保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
《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宣传
《条例》和《实施细则》,在全行业、特别是在育种科技人员和种子、苗木生产单位人员中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努力增强人们保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意识。
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维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法律制度上为提高我国的育种水平提供了保证。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引进、出口和产品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发展。
二、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设,要明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林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种子、苗木生产等单位也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事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把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并为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