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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2001修订)[失效]

  (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下爆破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 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
│  曲率半径  │ 25~22 │ 21~19 │ 18~16 │ 15~13 │ 12~11 │ 10~8 │
│   /m   │    │    │    │    │    │    │
├───────┼────┼────┼────┼────┼────┼────┤
│ 悬挂点间距 │ 4.5  │  4  │ 3.5  │  3  │ 2.5  │  2  │
│   /m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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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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