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发布《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2001修订)[失效]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

表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
│   甲烷传感器   │ 报警浓度 │ 断电浓度 │ 复电浓度 │  断电范围  │
│   设置地点   │     │     │     │        │
├──────────┼─────┼─────┼─────┼────────┤
│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1.0%CH │≥1.5%CH │<1.0%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的采煤工作面    │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          │     │     │     │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煤(岩)与瓦斯突出│≥1.0%CH │≥1.5%CH │<1.0%CH │ 工作面及其进、│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4│     4│     4│回风巷内全部非本│
│          │     │     │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高瓦斯和煤(岩)与│≥1.0%CH │≥1.0%CH │<1.0%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作面回风巷     │     │     │     │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 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1.5%CH │≥1.5%CH │<1.5%CH │ 工作面及其回风│
│条所规定的装有矿井安│     4│     4│     4│巷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监控系统的采煤工作│     │     │     │全型电气设备  │
│面回风巷      │     │     │     │        │
│          │     │     │     │        │
│ 专用排瓦斯巷   │≥2.5%CH │≥2.5%CH │<2.5%CH │ 工作面内全部非│
│          │     4│     4│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          │     │     │     │备       │
│          │     │     │     │        │
│ 煤(岩)与瓦斯突出│≥0.5%CH │≥0.5%CH │<0.5%CH │ 进风巷内全部非│
│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4│     4│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          │     │     │     │备       │
│          │     │     │     │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0.5%CH │≥0.5%CH │<0.5%CH │ 被串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4│     4│     4│及其进回风巷内全│
│          │     │     │     │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          │     │     │     │气设备     │
│          │     │     │     │        │
│ 采煤机      │≥1.0%CH │≥1.5%CH │<1.0%CH │ 采煤机电源  │
│          │     4│     4│     4│        │
│          │     │     │     │        │
│ 低瓦斯、高瓦斯、煤│≥1.0%CH │≥1.5%CH │<1.0%CH │ 掘进巷道内全部│
│(岩)与瓦斯突出矿井│     4│     4│     4│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     │     │     │设备      │
│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     │     │     │        │
│作面        │     │     │     │        │
│          │     │     │     │        │
│ 高瓦斯、煤(岩)与│≥1.0%CH │≥1.0%CH │<1.0%CH │ 掘进巷道内全部│
│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     4│     4│     4│非本质安全型电气│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     │     │设备      │
│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     │     │     │        │
│流中        │     │     │     │        │
│          │     │     │     │        │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0.5%CH │≥0.5%CH │<0.5%CH │ 被串掘进巷道内│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4│     4│     4│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前         │     │     │     │电气设备    │
│          │     │     │     │        │
│ 掘进机      │≥1.0%CH │≥1.5%CH │<1.0%CH │ 掘进机电源  │
│          │     4│     4│     4│        │
│          │     │     │     │        │
│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0.5%CH │≥0.5%CH │<0.5%CH │ 机电设备硐室内│
│室的进风侧     │     4│     4│     4│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          │     │     │     │电气设备    │
│          │     │     │     │        │
│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0.5%CH │     │     │        │
│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     4│     │     │        │
│电机车时的装煤点和瓦│     │     │     │        │
│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     │     │        │
│          │     │     │     │        │
│ 在煤(岩)与瓦斯突│≥0.5%CH │≥0.5%CH │<0.5%CH │ 机车电源   │
│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4│     4│     4│        │
│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     │     │     │        │
│道内使用的矿用防爆特│     │     │     │        │
│殊型蓄电池电机车  │     │     │     │        │
│          │     │     │     │        │
│ 在煤(岩)与瓦斯突│≥0.5%CH │≥0.7%CH │<0.7%CH │ 机车电源   │
│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4│     4│     4│        │
│中,主要回风巷内使用│     │     │     │        │
│的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     │     │     │        │
│池电机车      │     │     │     │        │
│          │     │     │     │        │
│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0.5%CH │≥0.7%CH │<0.7%CH │ 井筒内全部非本│
│式输送机的井筒   │     4│     4│     4│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     │     │     │        │
│ 瓦斯抽放泵站室内 │≥0.5%CH │     │     │        │
│          │     4│     │     │        │
│          │     │     │     │        │
│ 利用瓦斯时的瓦斯抽│≤30%CH │     │     │        │
│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    4 │     │     │        │
│          │     │     │     │        │
│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25%CH │     │     │        │
│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    4 │     │     │        │
│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     │     │     │        │
│          │     │     │     │        │
│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1.0%CH │≥1.0%CH │<1.0%CH │ 抽放瓦斯泵  │
│站下风侧栅栏外   │     4│     4│     4│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