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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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