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体党字〔2006〕1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总局党组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并经2006年4月12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国家体育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是总局各级党组织根据党章的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第五条 总局党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工范围内的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谈话。必要时,总局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可参与谈话。
第六条 总局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与分工范围内的中层干部及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必要时,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参与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