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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再次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六)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明和密码丢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经确认后予以补发。
  (七)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八) 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IP地址备案单位具体承担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IP地址信息。其中,基础电信运营公司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总部和省级公司共同完成,基础电信运营公司总部应对其省级公司的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益性互联网络的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完成其网络上使用的所有IP地址信息的报备。跨省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提供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所有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二)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其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三)IP地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IP地址备案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四)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五)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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