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号)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