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会造成食品市场的紧缩,政界很希望食品价格能保持低价。零售商如在食品上降价,就会与供应商谈服务、以获得优惠。如果利润下降,就影响创新。这种法律促使供应商和零售商出现矛盾,关系恶化。
由于零售商利润空间减少,要降低各方面开支,减少人员,造成失业率上升。只有食品价格降低还不够,食品价格在法国的价格指数中只占10%,所以不会起到什么作用。法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法国消费者的消费。法国的工薪阶层与政府谈价格的时候,主张降低价格以提高购买力。但企业利润空间减少,国家的收入也会减少。新的法律将造成食品零售行业更加困难。业内商家更趋集中。
新的法律的有效期为两年。这可能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法律有效期的。这个法律是为了一时一事政治利益,并没有从商家的角度去考虑。家乐福希望能与供应商一起提出一个法律建议草案,在2007年出台一个新的法律。商业领域中,采购商和供应商的合作是最重要的。
八、讨论问题归纳
1.付款期
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期,付款期限为收货后30天,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但食品付款期不得超过30天。
2.终止交易关系
终止交易关系要预先通知,通知的期限决定于交易关系的长短、交易额、所占的比例等。这一规定不利于零售商与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因为家乐福的采购量大,可能会占中小企业很大的比例。如果终止合同就要提前很多的时间去通知。
(康英杰 刘俊峰整理 陈素红核)
记录稿之十三
商业设施规划和法国相关的制度法规
讲课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马克·当德罗先生
时 间:2005年12月1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家乐福集团总部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和中国在法律领域的合作,始于1997年,时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穹先生率团访法。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保持频繁的接触和访问。
一、法国的《商业与手工业法》发展历程
《商业与手工业法》(即《拉法兰法》)在法国非常重要,近30-40年时间里解决了法国商业领域的许多重要问题。
60年代以来,法国商业发生了重大改变,出现了许多新型业态(如超市及大型超市),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小型商业,引起政府关注。60年代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政党,为小企业服务,其代言人为当时的图尔市市长鲁瓦耶。在他的推动下,法国通过了关于商业和手工业的法律《鲁瓦耶法》。1997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重大修改,至今仍然有效,并发挥重要作用。
二、《商业与手工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各业态之间光明正大的竞争原则,大中小型商业企业共同存在,互相平等正当竞争。
(二)小型商业企业不应受到压制和避免商业设施浪费的原则。
(三)发展商业的同时要考虑国土整治和就业的原则。
(四)大型商业设施的新建和改扩建要得到事先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商业设施规划许可制度
新建商业设施达到一定面积(300平米,指店面的营业面积,不是货架面积),其建设就必须事先申请许可证。300平方米是一个很大的面积。改扩建使面积扩大时需要再次申请许可。成立专门的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许可。
四、商业设施设立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1.明确商业覆盖区域;
2.是何种商业形态;
3.建立该商业企业对周围经济活动的影响;
4.证明店铺的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等。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就越繁琐。对于大型的建设项目(超过1000平米),还要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即研究对于周边环境所带来的一切影响。
(二)审批机构进行公共调查。对于特大型的建设项目(超过6000平米),还要进行“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专案的民意,并形成报告,调查员据此提出意见,并把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交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所有有关公民的意见都能得到倾听。
在地方(每个省)有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这是一个初级的批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利益方:政府、中小商业、大型商业、消费者以及独立人士。企业和消费者代表由相关协会派出。一个项目的申请应先由地方的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前广泛听取意见。
地方商业设施委员会之上还设有国家商业设施委员会,可以对地方商业设施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这种复议与中国法律的复议的不同在于,如有人对地方批准的项目有不同意见,也可提交上级复议。如国家委员会的决议仍不能得到满足,还可进一步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五、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有两大职能: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行政事务的司法终审。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审理“上诉案”来监督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的决定作为行政决定,可以被提请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释法对于商业设施规划的应用起到重要影响。
六、法国商业设施法规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条文复杂,原则众多且有时相互冲突。
(二)有些法律条文具有口号色彩(如“避免对小型商业企业的压迫”)。
(三)省级商业设施规划委员会更接近地方势力,工作上有一定压力(作为补救,可以向国家商业设施委员会上诉)。
七、释法
该法有许多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需要通过释法加以明确,以使之更有操作性。释法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商业圈(商业覆盖区域)的定义
是指涵盖80-90%潜在消费群体的地理区域(法律无明确定义)。行政法院对商业圈的定义逐步细化,商圈边缘依据等时曲线确定,考虑交通通达因素,以相同的行车时间到达商店。不因其他竞争性商业设施的存在而缩小区域范围。商业区域的确定没有固定标准,要逐案进行研究。
(二)发放许可证各项准则的主次顺序
释法确定了法律规定的许可证各项要求准则的主次顺序。首要准则是商业覆盖区域内各种业态的平衡不可破坏。
如果需要建设一个面积超过300平米的商业设施,需要申请许可。首先要确定它的商圈,其次确定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如果拟建设的店是食品店,则计算密度时只考虑食品店),并将这一密度与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密度平均水准进行比较。如果密度小于平均水准,自动颁发许可;如果大于平均水准,则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建成该项目可能造成的其他利益得失(如就业、国土整治、环境、竞争等),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三)整顿控制
法律规定许可证要在项目开发前发放。
对于面积不确定或未经许可已开业的超市,很难让它关闭,但可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不被批准,则必须关闭。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对政府行政许可的监督实现对商业设施规划的整顿控制。
八、总结
法国的商业法律虽然很多,但由于行政法院的释法,这些法规并没有阻碍商业设施的发展。今天,在大型商业企业发展的同时,中小商业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中小商业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矛盾总是存在的,但在颁发许可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次数与颁发许可的总数相比并不多,即经申请得到许可的比例非常大。如2004年受理3579件申请,批准2909件,平均面积1132平方米。目前看来,针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制度进行务实的改革(如针对“折扣店”出现的情况)很有必要。政府通过在各地设立“观察站”,由政府人员和商业人员组成观察员,每个地区的观察员每年就其观察到的情况提出报告,并提出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来修改法律的意见。
九、讨论问题归纳
1.违法建设的比例占多少?
非常少,因为法律已为大家所了解。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多为300平米左右测量错误的情况。
2.如最高行政法院终审裁决不批准,能否修改项目条件重新申请?
最高行政法院是终审法院。但如果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否定的终裁,商业企业可以根据商业覆盖区域密度变化的情况,或按照新的业态形式重新提出申请。
3.如果对省级和国家的平均水准不同,怎么办?
在两种平均水准不同的情况下,先以省级水准为标准。如果一个省的商业密度已经超过国家平均密度,需要慎重考虑。自动发放许可是在同时低于省级和国家两个平均水准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果超过一个标准,都不能自动获得许可。
4.拒绝发放许可案例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是超过了商业覆盖区域的密度水准。主要是一些食品类企业,以及其他出售手工工具(建材店)和园艺用品的企业,也包括影院开业的申请。
5.有无批准后被关闭的情况?有无批准后在当地造成垄断的情况?
如果某一区域密度已经饱和,不再批任何新项目。商业领域关店的情况经常发生,重新要求开店的申请也不断发生,因此不能以发放许可证的总量来判断国家总体商业项目量,因为同时有很多商店关门。
6.商业网点密度是审批的主要依据,这一密度由谁来确定?是否因不同经营类别而有不同的密度指标?
因为人口不断变化、商店不断开关,因此密度是不断变化的。省和国家要经常测量商业网点的密度(主要由政府派驻各地的商业观察人员来反映情况),要经常就商业密度情况进行公告。密度指标分为不同类别,食品店、花店、建材店是不同类别的店。
7.对不同经营内容的商业企业如何分类?
对等级、类别的分类并无法律规定,要按照具体情况来定。如现在出现的“电影城”,一家店里其实包含了十几家店。由各地区的商业规划委员会根据情况的变化来对分类标准提出建议。
8.商店停业后重新开业是否需要申请?
许可是与商家本身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转让的,必须由委员会颁发。如果停业时间很短,许可不会吊销;而长期停业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9.收购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如果由新的商家接手,即使商业密度未发生变化,原许可作废,需要重新申请。因为委员会要执行竞争的原则,尤其要防止出现“垄断”的情况。同样的一家企业或同样一个集团的企业在一个地区的占有率不能超过25%。如果新商家在该地区已经占有垄断地位,超过25%,则肯定不会被批准。如果新商家申请进入一个网点密度很高、同时现有商家市场占有率也很高的地区,则可能得到特批。
(王健 刘宝俊整理 张丽核)
记录稿之十四
法国商业法律法规发展演变的前景
讲课人:家乐福集团法律部主任 弗兰克.塔桑先生
时 间:2005年12月2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家乐福集团总部
任何法律规章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出来的,不可以转抄到其他国家去。前天介绍的是法国的情况,从整个欧洲的情况看,欧盟制定了关于竞争的规定,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欧洲所制定的有关供求关系及其它方面的规定是为了使成员国达到协调一致。在有关供应商和零售商关系方面,委员会制定了很多规定,如,关于商品促销、广告的规定。为了能以更全面的观点看各国的法律,以利于家乐福在各国开展工作,家乐福正在做一个欧洲各国商业法规的比较,2005年年底会出初步结果。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些零供关系规则。这种规则更多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或者减少野蛮竞争,而法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则更加复杂,更加繁琐。应该说,大家可能看到了法国的供求关系是出于一个不断升级恶化的过程,大家都同意在供求关系上需要一个规章框架,但是在框架之下,对于各方的参与者应该留有一个自由竞争的空间。从1986年以来,不断出台繁多而复杂的规定,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原来的规定是没有效力的。不断出台新的规章和法律所涉及的细节越来越多,对供货商和零售商有更多的限制。这样复杂的法律条文,宗旨是好的,但是否与市场的现实相符合,却值得商榷。立法者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使法律简明易行,保障商业贸易自由公正的进行,如果过于繁琐复杂就会使市场参与者总是寻求如何绕过法律行事,反而适得其反。
法律要更加简单、灵活、可行.首先,法律应该是便于理解的,供应商和零售商能够真正了解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家乐福这样的企业想寻求一种法律的安全感,所以立法者在出台一个法律之前,应该从要遵守法律的商家去考虑,要便于商家理解。一个法律如果越来越复杂,那么执法的程序就越多,出现违法的情况相应也会加大;其次,法律要与市场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法国的法律是不适应于其他国家的。当家乐福在研究欧洲供求关系时,发现各个国家都作了规定,法国跟其他国家最大的区别在于是根据自己的市场情况、政治情况来制定的,因而也比其他国家更复杂。
具体来说,法国与其他国家法律的区别,在于违法的时候,法国法律制定的惩罚措施多数是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有三种处罚,民事、刑事、行政。家乐福认为经济运作的规则不应该导致刑事处罚。拿供求关系来举例,家乐福认为供求关系属于商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刑事犯罪没有任何关系。
刑法在法国和欧洲是为了处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刑事罪犯。另外,在出现经济违法的时候,这种处罚主要是由经济法庭来处罚,而经济法庭对刑事法律并不了解。另外,经济活动应该是自由贸易,与刑事执法没有关系。这种刑事制裁对于商家来说很容易触犯刑律,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在法律复杂不易理解的情况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家乐福坚决反对在商业法律纳入刑事处罚的内容。家乐福希望在商业贸易的违章应该受到的是民事的惩罚,在供求关系上出现问题应该由专业的法庭来处罚。家乐福曾经向政府建议,但是没有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