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警通报系统
无论是动物性产品还是植物性产品,都有一套预警通报系统。一旦发生事件,不仅需要本国相关部门之间合作,而且考虑到产品可能已出口,还要各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合作。各成员国之间相互通报,能够尽快将危机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且发生危机时,不仅政府部门工作,企业也要参与,彼此各有分工。如销售企业必须要召回相关产品、产品下架;政府部门负责检查,进入企业进行调查,找到问题的根源,使消费者尽可能少地遭受危险。通过报警系统可以作出快速反应。
总局参与了最近发生的禽流感应对工作。特别是产品的禁用,如家禽、羽毛制品等。兽医发挥主要作用。如,目前决定对所有家禽实行圈养,以便兽医检查。兽医还要跟踪感染问题,负责监督宰杀、销毁工作的进行。现在已有更大规模的计划,包括卫生部、国防部等都参加,设计药品、口罩、疫苗等的标准。一方面保护家禽,另一方面保护人类。
此外,对粮食流通的管理,主要监督有无污染和农药残留,还要检查加工环节、成分等。有应对危机的机制。一旦发生危机,可能会实行配给制度等预案。总局参与,但不牵头。大型超市在食品销售中占主导地位,在发生紧急问题时要发挥大型超市的作用。但一般大型超市都实行“零库存”以降低成本。一旦发生危机,需要有别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吴国华 王健整理 耿洪洲核)
记录稿之八
法国汽车及零部件市场的组织及法规
讲课人: 经济财政工业部企业总局汽车工业及
汽车零部件处处长 弗朗索瓦.德拉博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4日下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经济财政工业部
一、企业总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是对工业企业提供支持,如支持企业R&D;二是经财部另一部门负责对汽车工业产品标准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欧洲标准),参与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标准,包括汽车污染指标、汽车安全部件标准等。
新法规允许汽车经销商相对于汽车生产商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要遵守一些视觉特征等方面的规定。新法规还规定一个经销商可以同时经销多个本国或进口汽车品牌,这么做的出发点是为降低成本。新法规还规定可以将汽车销售和维修分开。但无论如何,在欧洲要想拥有汽车经销权,首先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生产商)的授权,还必须拥有经销网络(市场要求)。
二、相关问题
1、从今年10月1日起,取消经销的地理范围限制,只要有授权,可以到任何地方销售。
2、目前已经有多品牌经销商,但多经销外国品牌,同时经销法国品牌的情况还没有。
3、分离并不是必须分离。新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让一些新的没有维修能力的经销商也可以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现在已经有生产企业支援进行汽车维修特许经营的情况,汽车生产厂家主要是寻求经济利益,因为它们很大一部分利润来自零部件销售。原则上,汽车经销商从生产厂商获得汽车资源后,必须把它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个别经销商从别的经销商而不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获得汽车的情况。这种经销商在法国被称为“代理商”,但实际上,称其为“代理商”并不准确,因为它与经销商是买断的关系,称其为“二级经销商”可能更贴切。这是一个灰色区域,很难处理。
4、法国的国家扶持机构:
(1)竞争优势中心;
(2)法国工业创新署(提供可偿还垫款形式的融资支援);
(3)主管跨部门的关于运输的研究项目的机构(选择研究项目,如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车辆安全等,并提供财政支援);
(4)法国全国研究署(针对上游阶段的研究,包括运输)。
5、清洁能源车辆的发展
欧洲的汽车市场包括法国比较特殊,柴油发动机使用较广。在法国,70%的新车使用柴油发动机,汽车保有量中有约一半使用柴油发动机。这是因为,柴油发动机不仅节省能源,而且经过装备防污染设备后,比汽油发动机更清洁。目前,所有的汽车生产厂家都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研究清洁的柴油动力汽车。如果现在要求它们转而研究混合动力汽车,难度较大。但法国政府非常重视燃料电池,制定了全国“氢计划”,对混合动力汽车项目也非常支持,资助了几个项目,但对厂家来说主要是经济问题。积极支援电动车发展,有几个汽车生产厂家已经有了产品。目前,消费者购买混合动力和电动汽车,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优惠,如果因购买新车淘汰老的污染比较严重的传统动力汽车,减税幅度还要增加。此外,还研究“生物燃料”汽车,包括乙醇燃料(甜菜、甘蔗)。
6、欧盟关于“电子垃圾”的指令不包括汽车电子产品,欧盟有专门的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处理汽车电子产品。欧盟关于6种有害物质的规定对汽车行业适用。欧盟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5年已转化为法国法令,关于“电子垃圾”的指令正在转化为本国法令。关于报废车辆工作的管理,各国情况不同。法国成立了专门机构,包括拆除和粉碎两个行业。如果这些行业的企业产生亏损,汽车生产厂家有责任全部或部分弥补损失。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未来报废拆解的问题,一旦涉及新的标准问题(回收率),就会增加生产商的成本。经财部对“生产设计”方面没有专门的支持措施。因为各生产厂家都要满足标准,不会造成竞争关系的扭曲,相反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形象。报废汽车指令要求回收利用率达到75%。回收企业有义务回收所有报废车辆,相应的,如果某种车辆不好拆解、回收率低,相关生产厂家要给予更多补偿。
7、政府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是对汽车行业,包括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支持。对法国大型跨国汽车生产企业提供支持,如果中小企业有R&D能力,也对其提供支持。此外,对行业整体的政策支援也对中小企业产生影响。但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参与”而非“牵头”,具体项目由企业自己进行,“参与”包括财务、组织(组织圆桌会议)和建立网络等。
8、法国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在好转,包括一些新的车型开发。关注雪铁龙和雷诺卡车在中国的发展情况。标致车型在欧洲非常成功,但在中国的情况不太了解。雪铁龙当初进入中国有法国政府贷款的支持,但现在已经不可能再有这种情况。
(吴国华 王健整理 康英杰核)
记录稿之九
律师如何看待和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
讲课人:德尚律师事务所 Lesquins先生
时 间:2005年11月28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白海莎女士办公室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72年,系法国的商业律师事务所之一,而且已在亚洲开展业务。在北京和上海,德尚都已设立分所,广州的分所正在建立。
在中国,德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目标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帮助法国企业在华投资;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协助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如帮助在《
海关法》和《反倾销法》等方面遇到问题的中国企业。
从德尚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来看,无论哪个历史时期,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关系都是矛盾而复杂的,一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一方面又要分享利益,所以二者之间是非常复杂的辨证关系。其中,供应商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品牌和知名度;而零售商的优势在于拥有销售场地这个稀缺资源(当然这也导致零售商追求在一定面积上的收益最大化),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可向消费者推荐或促使其购买某一商品。
为了更好的说明如何处理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德尚律师事务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案例分析。
第一,如何保护供应商免受零售商要求过多优惠的做法。
案例:针对一家生产食用盐的企业,零售商要求得到达到价格40%的货款外优惠,供应商拒绝,合同中断,供应商随即起诉至商业法庭,要求判决服务合同无效。但存在的问题是,供应商提出上诉时,供货合同已中断,司法方式动用的太晚,导致供应商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这个案例也从一方面说明政府应该随时跟踪企业,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代替企业行使法律权利。
第二,零售商通过选择性采购的方式使供货商的产品一般化
案例1:一家摩托车头盔和附属产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被在一个汽车零部件的大型超市中不加任何区别的销售,供货商认为自己的产品被一般化销售;
案例2:取暖用的锅炉被放在大型超市中销售,但是零售商并没有提供任何安装建议和售后服务,影响了供货商的质量形象。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初步分析出如何保护供货商的利益--即供货商可以通过选择性销售来避免使自己的产品被零售商一般化的对待。所谓选择性销售是指:供货商只供货给对自己作出过承诺的零售商,如要求零售商在一定的品牌环境中销售自己的产品,并且配有专门的培训和销售演示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但是,这种“选择性销售”的方法并不是无原则的保护供货商而忽视零售商的利益,因为它要求供货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使用,具体条件有两条:一是供货商必须事先通知零售商自身列出的销售条件;二是这些销售条件必须是非歧视性的销售条件,即只要零售商能符合要求满足这些条件,供货商就应该承诺销售。
第三,滥用优势地位,突然终止合同的情况
从理论上来讲,零售商有权终止合同,也有权决定采购商品的量。但是,终止供货合同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如零售商想利用终止供货合同来限制某一产品进入市场。根据法国法律规定,零售商终止供货合同必须要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供货商。而所谓滥用优势地位终止合同是指零售商在没有提前一段时间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就终止了供货合同。
但是用司法方式并不能在零售商滥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充分保护供货商的利益,主要因为在技术操作层面上会有时间延误。主要难点:第一,部分终止供货合同的界定,即很难判断零售商减少进货量就是部分终止合同;第二,如何界定零售商应该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供货商以使其转产,因为这和技术更新的周期也有很大的关系;第三,很难非常精确的计算供货商因为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终止合同到底受到了多大的损失,如库存再难卖出,或是否为专门生产零售商的商品进行了投资等等因素都应该综合考虑,但有时从操作层面上来讲,很难考虑周全。中止合同的诉讼效果难尽人意,和解是很好的途径。
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零售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自身的优势,如:
第一,加强采购优势。即几个零售商联合在一起,加大采购量,以便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完全被允许的,但同时,法律也对这种做法作出了三点限制:一是严格规定了可以得到优惠价格的时间。如几个零售商从2005年6月1号开始联合采购,那么他们能得到优惠价格的时间就必须从6月1号以后开始计算,而且必须在确实增加了采购量后执行。二是不能要求供货商做与其无关的事情,如装修商店。三是禁止向供货商索取不提供服务的优惠或费用。
第二,零售商将自己享受的优惠给消费者。如零售商在不违反进价销售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返券等形式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
第三,发展自有品牌产品。名牌产品价格高、利润厚。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与零售商势均力敌。为防止其坐享其成,零售商应发展自有品牌产品。例如,液化气瓶生产企业将利润率定得很高,因此零售商发展自有品牌、委托生产企业贴牌生产,价格低于生产企业的品牌产品,有利于促进竞争。当然,这也可能导致生产企业品牌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导致零售商减少向品牌生产企业的订货甚至中止供货合同。因此零售商发展贴牌产品应当公正。
对研讨班成员提问,德尚律师事务所回答如下:
1、关于市场垄断。法律未明确规定市场份额标准,但有些判例判定25%即构成垄断。法律对滥用优势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如不能随意中止与供货商的合同。
2、关于改善零供关系。政府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调节零供矛盾,促进商业发展: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培养行业道德,通过商业行为检查委员会来促进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二是提供一些服务和采取一定的措施,使中小供货商方便举证、减少动用司法形式的难度;三是国家干预,如接受投诉、直接起诉、调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来调节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张丽 樊欣整理 康英杰核)
记录稿之十
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
讲课人: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主席
热罗姆.贝迪耶先生
时 间:11月28日上午
地 点:法国巴黎 法国商业和零售业企业联合会
一、商业分销业企业联合会情况简介
商业分销业企业联合会成立于1906年3月,最初由一些食品业的连锁小店构成,到现在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了,它的性质是行业公会,同时也是欧洲商业组织和法国雇主协会的成员。该联合会是食品分销领域中的唯一行业代表,目前有300家企业会员,均是食品业的大型零售企业,所代表的企业有65万雇员,在法国有近2万家商店,2004年完成1500亿欧元的销售额。联合会工作人员20名,包括主席、传播和欧洲事务两个顾问、农艺师等。该协会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和政府对话;二是和上游企业即生产企业对话,所以和农业界以及生产企业联系很频繁。该联合会曾参与过《加朗法》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