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商业设施设立的规范
法国认为传统商业传承着法国的文化和消费习惯,但由于中小企业居多,市场竞争力弱,容易受到现代大商业的冲击,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法国政府要求各省以省为主体制定商业网点规划,并通过立法对商业网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这种做法为大中小商业创造了和谐发展的环境,既保护了传统小商业的网络,也没有阻碍现代商业的发展。
(一)需要审批的情形。任何新建、扩建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或30个房间(巴黎市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值得注意的是,并购现有商业设施如果涉及经营类型的转换,也需要审批。
之所以将并购纳入审批,是因为法国政府认为在审核商业设施设立时应当运用竞争法(反垄断法)原理,防止形成垄断地位。商法与竞争法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规定,对未经批准就开业或擅自扩大营业面积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每天1500欧元。但实际上很难关闭,一般是责令其重新申请许可。如获得批准,可以继续营业;如果遭到拒绝,则必须关闭。
(二)审批机构。按照《拉法兰法》规定,商业设施的审批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层面。
地方层面是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6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是民选官员的代表(如市镇长、市镇联合体代表等),另外3名分别是工商会、手工业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这个机构是商业设施审批的主要机构,每年约审批3000至4000份申请,这些申请中的80%以上会得到批准。
国家层面是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4名来自政府有关机构,其中1名来自最高行政法院,担任该委员会召集人,其余分别由审计法院主席、金融总检察长、桥梁和河堤总委员会各指定1位成员;另外4名是分别由商业部长、就业部长、国民议会议长和上议院议长分别推荐的专业人士。该委员会不审批具体的申请,而是作为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审批决定的复议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省级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有权撤消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根据法律,两个委员会是独立的行政机构(或称执行局),负责行使政府依法移交的行政职权,其组成包括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
在审批中,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在各省的省局(垂直领导),代表国家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没有省局的初审意见,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不予审批。省局还负责核查应当取得许可的商业设施的营业面积、酒店的房间数量。对于上诉到全国商业设施委员会的项目,则由法国中小企业、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部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司代表国家负责受理和提交初审意见(酒店由法国旅游部受理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查内容。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进行审批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出现;(2)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是否会对已存在的商业设施造成损害;(3)新设立的商业设施是否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具体审查标准有6项:
(1)商业网点密度指标:计算适当的市场范围(即商圈)内同类商业网点的密度,与省平均数、全国平均数进行对比。这是最重要的指标。若低于平均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不再考虑其他标准,即予批准。否则,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项标准才能审批。所谓密度,指的是每千人拥有商业网点(特指3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的面积,单位是每千人平方米。这样规定,实际上起到了鼓励到商业网点不足的边远地区开店、限制商业设施过度密集的作用。
(2)竞争标准:分析申请项目在商圈内是否是新的商号。如果是新的商号,即使网点密度已较高,但由于提高了竞争程度,也有利于获得批准。如果是已有商号在同一商圈内设立(含收购)店铺,且其市场占有率超过40%,就要考虑是否会造成垄断。所谓市场占有率,指同一商号所开店铺的营业面积占该商圈内所有同类店铺营业面积之和的比例。市场占有率不是绝对的指标。如在农村,店铺稀少,开一个店铺其市场占有率就可能超过50%,也很容易得到批准。
(3)经济标准:考虑对传统商业的影响,商店现代化水平,购物舒适程度。鼓励对现有商店的现代化改造。
(4)城市规划要求:由基础建设部设在省里的省局提出意见,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改善城市景观。
(5)交通便利要求。是否会引起消费者住所、交通路线的改变,若导致交通堵塞则不允许。
(6)就业要求:创造的就业机会能否超过小商店遭受冲击而消失所造成的失业。
由于商圈对计算密度指标进而对批准决定影响很大,因此确定商圈的大小十分重要。申请材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划定商圈,而审批部门也花费较多精力审查商圈划定的是否合理。简单地说,商圈就是一个商业网点对周围居民有足够吸引力的地理区域,涵盖80-90%潜在消费群体。用相同的行车时间到达商店为标准划定,即居住在商圈最外围的居民到达商店的时间相等。商圈大小用半径表示,商店越大,商圈半径也越大。在法国,一般来说1500平方米以下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0分钟(车程),1500-10000平方米商店商圈的半径为15分钟,10000平方米以上商店商圈的半径为30分钟。
对全国及省商业设施平均密度的统计是审批工作的基础。法国各省设有商业设施观察所,负责统计3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制作商店清单,绘制商业设施图,并及时更新。不同类的商业网点密度分别进行统计。国家和省经常就商业网点密度情况进行公告。目前法国超市的全国平均密度是300平方米/千人。
(四)审批程序。省委员会的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申请方将申请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送交给委员会成员(在该阶段,反对方亦可单独联系委员会成员陈述意见);(2)委员会就提交的申请征求省级相关局意见(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就业局、基础设施局),相关局就此出具报告,此外还征求商会意见;(3)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申请人陈述,如需要亦可召集相关局代表就其出具的报告进行说明。最后进行投票,6票中4票同意即可批准该项申请。
企业要建的商店面积越大,需要递交的材料越繁琐。对超过1000平米的大型建设项目,还要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市场冲击研究。对于超过6000平米的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进行“公共调查”。所谓“公共调查”,即在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公示);任命专门的调查员,负责收集所有关于该申请项目的公民意见,组织环境、规划及建筑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报告及调查员本人意见要交给省委员会。
从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进行公共调查可以看出,审批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审批过程也充分倾听了公民意见。因此,法律没有再设置专门的听证程序。
新建商业设施除了需要得到商业设施许可外,还需要建筑许可。根据1993年颁布的《公共生活净化法》,为了避免腐败,这两项审批分开进行,建筑许可由市镇长负责审批,建筑审批须以商业设施审批为前提,即未获商业设施许可的,无法得到建筑许可。
设立旅馆和电影院的审批程序与商业设施相同,只不过旅馆审批由旅游部门负责,电影院审批由文化部门负责。
(五)修改动向。目前,法国对《拉法兰法》进行了修订。修订遵循五大原则:一是保证竞争秩序;二是鼓励创造就业;三是领土整治原则;四是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风格;五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具体的修改内容有:(1)设立跨省际商业设施审批委员会,负责对影响区域跨越省际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或扩建进行审批,该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商业设施拟建地的省长主持,相关省派人参加。(2)现有法律将商业设施分为3类,规定同类设施之间转让不需要审批,跨类别转让需要审批。由于分类过粗,实践中存在规避现象,因而拟由3类细化为6类(如食品店、建材店、体育休闲用品店、服装店等)。(3)简化申请手续。
(六)商业网点规划。由各省负责编制。展望今后若干年人口、交通 、经济发展,测算对商业的需求,既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也为今后决策提供依据。规划是咨询性文件,感兴趣者皆可查阅。以法国第94省的商业网点规划为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分析、地区商业结构、商业发展项目计划、刺激市场复苏的举措、对经济发展的建议等。其中,“地区商业结构”描述了12种商业结构和226个商业业态、大型商业的配置;“商业发展项目计划”描述了与商业网点有关的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相关产业等。
五、农产品流通
(一)农产品流通概况。2004年,法国食品批发贸易额1060亿元,其中果菜、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生鲜农产品占46%,饮料占18%,速冻、糖果等其他食品占36%。食品总零售额1470亿欧元。
法国农产品流通的大体渠道是:农业生产者(农户)首先将农产品交售给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农户直接向零售企业或消费者销售的很少。初次上市批发商和农业合作组织再出售给二级批发商、大型零售商、食品加工业、出口企业。二级批发商再出售给中小零售商、集体食堂、餐馆等。
大型零售商往往越过批发环节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采购。从食品零售终端看,大型超市占食品总销售额的68%。大型零售商销售的水果蔬菜的比例更高达76%(其余的18%通过集贸市场销售,6%通过其他小商业销售)。
初次上市批发商在农产品流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承销了60%的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其余40%由农业合作社承销)。初次上市批发商直接与农业生产者打交道,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与农业合作社是竞争关系。初次上市批发商一般活跃在产地批发市场。
大型零售商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或农业合作组织采购农产品,引发一些批发企业倒闭,批发市场的交易量与交易额也呈下降趋势。目前,通过批发环节的水果蔬菜只占总销售量的24%。批发市场不得不转变经营方式,寻找新的客户,餐饮、学校及单位食堂等成为批发市场重要的客户。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客户结构为:大型超市占43%,其他零售商38%,餐饮业等约占19%。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二战后,为促进法国商业的现代化,改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落后面貌,改善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法国政府对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进行了立法,直接投资在全国建立了20个国家级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用土地及基础设施均为国家所有。政府对市场实行区域保护政策,即以批发市场为中心,合理划定商圈,在商圈之内禁止建设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圈内原来的批发市场要迁走(政府给予补偿)。市场建好后一般委托地方政府或公私合营的公司进行管理。如巴黎的汉吉斯市场,董事长由国家任命,法国商业部、农业部直接派出司局级官员进入其董事会行使管理职能。市场不对消费者个人开放,只面向企业和机构。这种建设和管理方式对促进法国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规范化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目前,法国农业、商业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规模农业合作社的成立,新型现代零售业态的涌现,新的交易方式、交易手段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挑战,削弱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地位。在此情况下,法国政府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改革与完善,新的法规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发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对全国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定义:即提供公共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市场,进入市场的只限于商户与生产者,有利于促进农产品、食品的流通、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促进食品的安全。(2)简化法律框架:申请新建全国性批发市场的权利下放到大区,但是最终审批权仍然在中央;全国性批发市场的管理权可以通过招标授权民营公司管理;市场可以建在民间土地上;批发市场的扩建与迁建下放各省长审批。(3)放松区域保护制度:保护年限最多30年,取消绝对的保护制度。只要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在保护范围内可以建立别的批发市场,批准权也下放给各省长。(4)租户可以投资改造批发市场,承认其财产权。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法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的管理,经济财政与工业部主要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管理采取抽检方式,抽检的内容既包括质量也包括农药残留。法国政府把批发商分为三类进行检验检查:第一类是比较安全的,经济财政工业部竞争消费反欺诈总局与行业公会签约,检查市场内部检验检测机制,并认可其机制;第二类是没有签约,但是获得了ISO认证;第三类是没有自我检查机制也没有获得任何认定的市场。对第一和第二类市场,国家三年进行两次抽检,对第三类市场,抽检的频率不确定。检查结果进入资料库,以便跟踪。对农药残留,法国政府还制定了两种风险监测计划,一是根据欧盟通报,跟踪监督;二是根据法国法律制定检查计划。全国共有8个试验室,取样3500个,平均每个样品的化验要检测250种农药成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有两大类:一是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标准的可用行政命令要求其达到标准或限期改正;二是刑事处罚,收缴产品或销毁产品,也可以起诉,最高可判2年监禁,并罚款3.7万欧元。对处罚对象,法律没有规定生产和流通企业责任如何分担,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是,如果流通企业没有发票证明产品购自何处,就要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