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对重点税源企业要求建立监控、预警、报告和通报机制。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人负责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一)确定重点税源。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应占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额的50%以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税源企业:(1)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2)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3)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的企业(见附件1);(4)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5)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应作为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
(二)建立规范档案。对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的企业,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税企间的沟通机制,按行业、分户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要按月、季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月度、季度收入出现或将要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各类分析结果存入该企业档案;要按年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相关经济指标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行业分析,并将相关分析报告存入企业档案。
(三)指定专人负责。各地应建立高效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和全方位地了解重点税源变动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并适时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预测。省级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
各地对列入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涉外企业应纳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地区前十位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上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省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应于2006年4月底前通过软盘或光盘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