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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资金拨付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商务部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核准地方上报实施规划。财政部按照商务部核准的各地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将2006年农家店补贴资金的80%预拨到各省级财政部门。2006年度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根据地方实际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建设、改造情况,拨付配送中心贷款贴息,并对农家店补贴资金进行年终清算。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包括财务和业务部门,下同)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各地制订的资金拨付程序于2006年5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三) 2006年6月与12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建设的农家店组织两次验收。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实际完成的项目,承办企业可在申请验收的同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四)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与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2007年1月31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同时提交《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程资金清算表》(附件1)、《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

  (六)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项目验收结果,对2006年度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原预拨金额超过实际应支持的资金,超额部分资金由各地财政厅(局)结转至2007年继续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财政部追加拨付至省级财政厅(局)。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清算资金后20日内,根据本地制定的资金拨付程序,将验收合格农家店补贴资金的未拨付部分及配送中心贷款贴息拨付到承办企业。

  (七) 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试点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并附按属地化原则填列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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