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1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