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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0号--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
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10号)
根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同时启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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