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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号

      :
  你关于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的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有下列第  项情形,
  (一) 申请依法不属本海关职权范围;
  (二) 不具备报关员注册申请资格;
  (三)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的情形;
  (四)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依法向     海关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   】   号

      :
  你关于报关员注册的申请,符合报关员注册许可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报关员注册。姓名为:  ,报关员注册编码为:    ,身份证编号为:   ,所在报关单位名称为:            ,所在报关单位海关编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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