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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0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注:1、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注册(延续)申请时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2、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或者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注册(延续)时还应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提交人:          接收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联系电话:         海关经办关员: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   】   号
       :
  你关于报关员注册(注册延续、注册变更)的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号

      :
  你关于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的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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