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二) 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报关员注册材料签收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6)。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决定书》(见附件7)。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变更决定书》(见附件8)。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撤销报关员注册决定书》(见附件10)。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1)。
八、《办法》施行后下列文件废止
(一) 1992年9月9日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一〔1992〕1417号);
(二) 1995年7月3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清理整顿报关企业和报关员队伍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稽〔1995〕518号);
(三) 1996年7月19日下发的《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610号);
(四) 1996年12月31日下发的《
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
(五) 1997年4月8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稽〔1997〕307号);
(六) 1997年12月5日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年审的规程〉的通知》(署稽〔1997〕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