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改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保证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保证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考核认证。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使用《计量检定员证》,加盖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计量检定员证》由国家测绘局统一提供。
第四条 申请考核认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