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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条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和申请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见附件);

  (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属于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测绘局。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的意见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现有坐标系统的情况;

  (二)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是否批准的建议。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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