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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鼓励复员干部到边远艰苦地区、经济特区、开发区和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工作。允许这些地区和单位跨地区录用复员干部。

  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

  四、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投保年限。

  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随同复员干部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县(市、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决。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

  六、中央财政根据当年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在国防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复员干部的安置及一些特殊困难补助。

  七、被判过刑的复员干部的安置办法,仍按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规定执行。

  八、各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各军区、各军兵种等大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报总政治部。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

  部队不派人为复员干部联系工作。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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