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1993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三、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
积极扶持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核发营业执照,当地政府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根据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